互联网上谁不当小偷天诛地灭?

2007年09月20日13:51  来源: 计算机世界    作者:朱泉峰


  在现实生活中,偷盗被认为是最恶劣的品德之一,但在虚拟空间里,这一道德准则似乎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尊重,网络侵权比比皆是,司空见惯。如何在网民和版权所有者的利益间找到平衡是建设绿色互联网新的难题。

  2007年中国互联网发生了两件被誉为“自我炒作典范”的版权纠纷案例:第一件是4月10日搜狐公司发表声明,表示Google(谷歌)公司的谷歌输入法直接盗用了搜狗词库,侵犯了搜狗输入法的知识产权,要求其停止相关输入法的网络下载;第二件是8月14日方正电子公开宣布,Blizzard(暴雪)公司研发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中国运营时盗用了五款方正字体,方正电子将起诉暴雪公司侵权并索赔1亿元。

  “在听惯了微软公司对中国网民的Windows盗版谴责,大家有没有想过其实许多美国公司都在中国互联网进行着赤裸裸的网络侵权?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的法律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未完善,而另一方面则是网民和国内互联网公司对网络版权概念的模糊和缺失。”搜狐公司董事会主席兼CEO张朝阳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强调,在互联网时代,仅仅是一个小小的词库也蕴藏着上亿元的商业价值。

  谁是互联网成长的烦恼?

  “我从事版权律师这一职业已长达25年,在这期间我所积极参与的版权事业以及版权界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目前我们所处理的互联网侵权问题,在25年前是根本无法想像得到的。” 美国版权局副局长大卫·卡森近日来华访问时向记者表示,“侵权性质以及版权所有者所承受的侵权行为带来的伤害,都发生了质和量的转变,严重威胁到作者、艺术家、表演者以及其他创作人员的生存。”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认为:“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在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地影响了传统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对现行的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柳斌杰署长向记者解释说,如何有效利用版权保护制度,通过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界和互联网产业界共同关心的问题。

  互联网对版权保护制度的影响有利有弊,不能一概否定,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数字技术促使版权作品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版权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队伍不断壮大。数字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作,并自行将作品传播给社会公众。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其次,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层出不穷、矛盾越来越突出。比如说网络覆盖面大,传播速度快,无地域的界限、海纳信息等等的特点,对图书、音乐、电影等作品的传统传播的方式,形成强烈的冲击。再如P2P技术、搜索引擎、博客和播客,在线音乐影视收听收看下载等问题,引发了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和广大公众的利益冲突。这些问题急需从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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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雷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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