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效仿华为“辞工” 劳动部门称无效

2007年11月15日21:09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蒋悦飞 谭秋明

  本报讯 华为“辞职门”事件还未退潮,广州已有企业“东施效颦”,自作主张搞起了“辞职后再入职”。事件经本报(详见本报11月14日A13版《员工被要求辞职后再入职》)报道之后,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派人前往番禺调查。市劳动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一经查实,果真是企业强迫员工主动辞职的话,将按照企业辞退员工的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必须按照“N+1”的标准进行赔偿。截至昨天晚上9时多,记者收到报料人消息,说劳动局已经介入,表明该辞职无效。

  员工怕开除不敢投诉

  广州市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劳动部门介入调查目前却遇到困难。员工生怕被开除不敢投诉,而企业也不承认有此事的发生。同时员工也收到了企业的警告,警告他们不要擅自跟劳动部门接触。所以当劳动部门要求他们提供真实姓名、投诉材料时,他们都不敢出面。对此,劳动部门告诉记者,他们绝对会对投诉人的资料保密,希望知情者提供线索,以便对真相进行调查。

  人力资源部再开员工会

  昨日晚上9时多,报料人给记者发来两条短信表示:下午吴新典(该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分别在三个车间召集员工,说劳动局已经向企业表示,他们这样做是错的,要改正!以前搞的无效,之前办辞工手续发放的三天休假补贴的两百元,算白发给员工了。当场有员工还提出,要拿回按过手指模的辞工书。吴可能当时没有想到员工有这一要求,没有当场回答。

  签“辞职同意书”是阴招

  对此事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员工自己写“辞职同意书”,在法律上就是员工主动辞职。企业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果真如报道所说,企业用的就是阴招。事情的真相应该是企业强迫员工辞职,也就是企业主动、无故地辞退员工,那么即便是根据现行的《劳动法》的话,企业也需要按照(N+1)的方式,给员工补偿金:即被裁员工将按照他过去一年的每月平均收入的(N+1)倍的方式进行补偿,N表示该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1”表示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

  无固定期限并非“铁饭碗”

  对于类似事件,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早已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重读华为现象 非理性的捧与杀?
  在一个时期内,华为的一切都被放到了一个难以企及的高度上,然而就在华为于国际市场高歌猛进的时候却在国内遭遇了尴尬,华为的典范形象开始模糊,作为华为符号的狼性文化也遭到了普遍的质疑。[详细]
《华为真相》作者披露“潜入”华为经历
  华为,低调神秘。尤其是华为的创始人任正非,从不接受任何媒体采访。然而,2003年底,华为神秘面纱被一个毛头小伙子撩开。他就是大学毕业才4年的程东升。他的一本《华为真相》,在国内掀起了“华为”热。昨日,被提名为首届深商意见领袖候选人的程东升,在时隔4年后首次向本报记者独家披露了当年他“潜入”华为的经历。[详细]
华为为何匆忙裁员?
  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觉得承受不了,另一个比较惊人的理由是——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跟企业进行很好的沟通。现在很多企业都想规避。但这样做只能暂时避开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几年后还是会受到约束。短期的合同只不过是最后的晚餐,尽管目前很多中国公司都这么做。[详细]
新劳动法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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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华为集体辞职事件结束 100多人未能续约
事件回顾
·10月27日 应对新劳动合同法 华为员工自选去留
·10月27日 应对新劳动法 华为赶制买断工龄方案
·11月2日 劳动社保局介入华为7000人辞职调查
·11月3日 华为10亿元买员工辞职
·11月7日 全国总工会介入华为辞职门
华为回应
·华为:“员工辞职”属正常资源调整
·华为回应员工辞职事件:否认规避劳动合同法
·员工辞职完全自愿 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竞争力
员工
·员工揭密:我所经历的华为“集体大辞职”
·华为员工心态揭密:7000员工缘何认可辞职
和讯独家
·华为万人“主动辞职”究竟伤害了谁
·“华为辞职门”事件:吃力不讨好的决策
·从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看劳动合同法的定位
专家解读
·华为矫枉过正 企业不要怕给员工“铁饭碗”
·华为买断工龄酿风波 劳务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
·专家支招保留在职证明防范恶意解雇
·华为集体辞职引争议 专家称无须突击解雇员工
评论
·“华为辞职风波”凸现劳动合同法尴尬
·华为辞职门的五大“非典型问题”
·华为员工“主动辞职”中的真问题
·华为集体大辞职 企业需要一段缓冲地带
·华为人才战略被误读
·七千人辞职 无核心权力支撑谈何尊重法律码
·华为事件能不能成为制度创新契机?
·华为自摆乌龙或源于对法律的误读
·从华为大辞职 谈新劳动法改善社会权利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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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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