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亮: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拖累信息产业发展
作者:丛亮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的官方网站同时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该《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正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在漫游费听证会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由两部委关于视频网站管理规定引发的公众关注度丝毫也没有“逊色”,可见此规定对互联网视频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笔者认为,目前,虽然盈利模式还在探索当中,但互联网视频业务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带宽需求,这对我国信息产业,尤其是备受压力的固网运营商扭转颓势非常重要的一只“救命稻草”,该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很可能会拖累信息产业发展。
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电信运营业的增长速度已经接近甚至低于我国GDP的增长速度,从某种角度来讲,多年来一只拉动GDP增长的信息产业很可能成为拖累GDP增长的“累赘”。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语音业务发展几近饱和,增值业务的发展很难在短时间内获得突破,相比之下,互联网视频业务作为Web2.0的重要应用之一,以其独特的产品特点,在吸引诸多网民制作、分享的同时,也为电信运营商的有效带宽(可以卖出价钱的带宽,而不是被B2B吞噬的带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业界已经几乎达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美国自20世纪末开始的电信业发展危机,已经由于新一轮互联网视频应用的风靡而开始了全面复苏。当年大量闲置的光纤带宽已经得到了有效的使用。
笔者认为,在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互联网泡沫破灭之后,由于电信具备可管理、可控制等特性,通过增值业务代收费等商务模式拯救了互联网行业,使其重现生机。那么,现在,在电信业发展逐渐放缓之后,由互联网视频应用为首的Web2.0技术正在拯救电信行业,而这个电信业“救亡运动”才刚刚开始。
可惜的是,由于政策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监管者没有意识到互联网行业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土壤,将“国有”的枷锁扣在了互联网视频企业的头上,笔者认为,这不仅将影响互联网视频企业的发展,也会束缚我国电信运营商,乃至整个信息产业的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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