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艳照不违法 发布不雅照者责任难逃

2008年02月15日09:49  来源: 重庆晨报    作者:冯超


  艳照图片回顾:“网络艳照”逐一曝光   警方初步鉴定:陈冠希“床照”没有PS痕迹
  网友热议陈冠希欲照真伪 对比钟欣桐脚掌大小  阿娇陈冠希旧激情照网上疯传

  香港影星陈冠希与多名女星的“艳照门”事件,就像互联网上的一场暴雪,席卷了大小网站的每一个角落。

  新年已过,“艳照门”愈演愈烈,从开始零星的数十张照片,到400张,再到上千张,甚至疑似有性爱视频流出,更多的明星被卷入其中,考验着公众的接受底线。

  陈冠希是“罪人”吗,该对事件负责吗?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昨日,本报特别邀请权威法学专家、西南政法大学韦锋教授,深度解读“艳照门”。

  观点一

  陈冠希不承担法律责任

  韦锋教授认为:陈冠希和相关当事人当然有责任,但这只是道德责任而非法律责任。

  从媒体的报道看,陈冠希似乎有自拍的爱好,据说还喜欢与密友分享。这种事摆在过去,那是可能要掉脑袋的问题。

  但现在,这种事已经没有什么大不了了。即使有这种爱好,只要不公开进行,人们能够接受把它当作个人隐私看待。

  但是,陈冠希的这种爱好毕竟登不得大雅之堂,他理应偷偷地做,默默地拍,悄悄地欣赏。可陈冠希居然这么不小心,被人窃取电脑资料,这就有责任了。首先,他对自己有责任,自己的不慎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形象;其次,对当事女星们有责任,让她们的形象受损了;对网络媒体有责任,尽管这些艳照如同臭鸡蛋一般,立马引来了无数喜欢逐臭的网民点击,却无疑增加了这些媒体内容审查的工作量;对公众有责任,因为这些艳照毫无必要地引起了公众不健康的骚动,客观上诱发了人们思想深处某种窃视欲望。

  至于说与陈冠希“亲密合作”的女艺人们,多多少少也是有责任的,至少应该提醒陈冠希敝帚自珍。

  但陈冠希和他的合伙人大可放心,鉴于他们并没有表露出要将他们的合影提供给公众欣赏的愿望,所以,就不必担心要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责任了。

  观点二

  发布艳照者责任难逃

  不过,窃得陈冠希的“私藏”并将它们上传到网络上的人就逃不脱了。发布艳照,显然有传播的性质,按刑法第364条的规定,这是可能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行为。

  情节是否严重,应从传播的数量、次数、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根据司法解释,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这一次的情况显然远远超越这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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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鲍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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