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企业上市工作将于4月正式启动 初期“批量”上市

2008年03月22日08:39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于海涛 李进


  九年磨一剑。

  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创业板将建立投资者风险自担、充分发挥保荐人等中介机构作用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通过改进发行审核、单独设立创业板发审委、实施网站信息披露等方式突出创业板市场特色;同时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各方责任防范市场风险。”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悉,交易所的技术系统已经准备就绪,在IPO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将启动技术系统的联网测试。同时将对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符合创业板规则的相关培训。

  记者了解到,对该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工作于3月31日截止。此后创业板企业上市工作将正式启动。

  两套标准

  考虑到创业企业规模小的特点,创业板的标准在主板市场基础上作了较大幅度的降低。同时,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企业申请在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仍需达到规定的条件,以保证创业板的风险基本可控。

  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套标准,以满足不同类型创业企业的需求。第一套标准是: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套标准是发行人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其实相对还是很高的,比如定30%的增长性指标,是根据对中小企业板的统计来的,中小企业板是以传统行业为主的中小企业,传统行业一般情况下的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大体在20%左右,考虑到创业板是高成长性企业,为了体现其高成长性,就提高10%,最后定的30%增长率。”上述相关负责人说。

  江苏一家近期有望冲刺创业板的企业董秘21日也对记者表示,事实上,除了部分条件比主板稍微放开之外,监管部门对于创业板的监管还是非常严格,估计不会在短期内出现一拥而上的局面。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即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同时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即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盲目多元化经营,业务范围过于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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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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