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创始人被捕 两跳槽员工分别获刑
作者:李群昨天晚上,富士康科技集团(2038.HK)发布公告披露其与比亚迪窃取商业秘密案最新进展:比亚迪创始人、刚临任的公司董事夏佐全被公安局拘捕,而两位从富士康跳槽至比亚迪的员工也分别获刑一年零个月及4年。
而就在4月7晚间比亚迪曾发布公告,称任该公司副总裁近6年的执行董事夏佐全以处理个人事务为理由,于06年底提出辞任副总裁,并且在上月20日获董事会批准,由原来岗位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夏佐全不仅是比亚迪创始人之一,更因负责全集团的一般运营,自2002年6月11日起为比亚迪主席外的唯一执行董事。
公告全文如下:
Foxcon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038)
有关对比亚迪及其附属公司提起的法律诉讼进展的公布
谨此提述本公司在2007 年6 月11 日、2007 年11 月5 日、2008 年1 月10 日及2008 年3 月13 日刊发的公布。亦谨此提述比亚迪在2007 年6 月13 日、2007 年10 月9 日、2007 年11 月2 日、2007 年11 月22 日、2007 年12 月19 日、2008 年1 月11 日、2008年2 月28 日、2008 年3 月14 日及2008 年4 月7 日刊发的公布。
本公司现谨就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之罪行的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的近期事态发展及对若干比亚迪人员的中国刑事定罪作出公布。
谨此提述本公司在2007 年6 月11 日、2007 年11 月5 日、2008 年1 月10 日及2008 年3月13 日刊发的公布(「本公司早前公布」)。亦谨此提述比亚迪在2007 年6 月13 日、2007 年10 月9 日、2007 年11 月2 日、2007 年11 月22 日、2007 年12 月19 日、2008 年1 月11 日、2008 年2 月28 日、2008 年3 月14 日及2008 年4 月7 日刊发的公布。本公司早前公布中已作定义的用语如在本公布中出现,且未另作定义的,仍沿用原来定义。
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
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而追究比亚迪法团(单位)刑事责任,并于2008 年3 月12 日立案(案件编号[2008] 02670)后,本公司于2008 年3 月19 日,获公安局通知;公安局已就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对夏佐全(「夏氏」)发出一项拘留令(拘留令编号:深公宝(2008)01656 号)。本公司又于2008 年3 月21 日接获通知,公安局已于同年3 月20 日拘留夏氏。根据比亚迪公布的资料显示,夏氏不仅是比亚迪创办人之一,更因负责全集团的一般营运,自2002 年6 月11日起为比亚迪主席外的唯一执行董事,而据比亚迪2008 年4 月7 日延迟的公布显示,夏氏已于2008 年3 月20 日因个人因素辞退执行董事及副总裁职务。
中国刑事定罪
除中国单位犯罪刑事调查的进度外,公安局亦曾就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之罪行,对柳相军(「柳氏」)及司少青(「司氏」)的行为分别进行调查。柳氏及司氏均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并为新诉讼原告之一的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富泰宏」)之前僱员。柳氏及司氏在富泰宏离职后,均获得比亚迪聘用︰柳氏为比亚迪的IT产业群体主管兼海外商务部经理,司氏为比亚迪的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基于公安局调查结果,柳氏及司氏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控以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
于2008 年3 月31 日,柳氏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圳宝安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四年。其中深圳宝安法院发现,柳氏透过指示鸿富寰芄I(深圳)有限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旗下之附属公司并为新诉讼的原告之一)前僱员并之后受聘于比亚迪的张健,自富泰宏另一名前僱员王维处取得富士康科技集团的数份文件,从而非法取得属于富士康科技集团的商业秘密。
在裁判过程中,深圳宝安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柳氏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深圳宝安法院亦参考了北京九州世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就包括从柳氏在其比亚迪办公室的电脑中取得的被查获硬盘中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宝安法院认可了两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及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的结论。
于2008 年3 月24 日,司氏亦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龙岗法院」)判决侵犯富士康科技集团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判处之刑罚包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其中深圳龙岗法院发现,司氏在受聘于富泰宏期间违反对富泰宏的保密责任,自富泰宏之处所带出了若干文件,用于比亚迪同类文件的编撰制定。
在裁判过程中,深圳龙岗法院参考了中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就司氏取得的文件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龙岗法院认可了该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可应用性的结论。
承董事会命
主席兼行政总裁
陈伟良
香港,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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